根據民政部統(tǒng)一部署,內蒙古自治區(qū)民政廳印發(fā)《內蒙古自治區(qū)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對內地居民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工作作出安排,自今年6月1日起,自治區(qū)各盟市縣(區(qū))婚姻登記機關受理內地居民婚姻登記“跨省通辦”事項。
一、“跨省通辦”的實質內容
按照規(guī)定,雙方均非內蒙古戶籍的婚姻登記當事人可以憑一方居住證和雙方戶口簿、身份證,在居住證發(fā)放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自行選擇在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婚姻登記。男女雙方或一方當事人為內蒙古自治區(qū)戶籍的,可在全區(qū)范圍內任意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
二、“跨省通辦”的管轄依據
常住戶口所在地即戶籍地。經常居住地一般是指公民離開戶籍地最后連續(xù)居住半年以上的地方。當事人持有公安機關頒發(fā)的居住證是婚姻登記機關認定經常居住地的主要依據。
三、“跨省通辦”受理事項
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僅限內地居民結婚登記和內地居民離婚登記2個事項。暫不開展補領婚姻登記證、婚姻檔案查詢、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和涉外、華僑、涉港澳臺居民婚姻登記此類事項的“跨省通辦”。
四、“跨省通辦”所需證件材料
(一)在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因故不能提交戶口簿的,可以提交有效的戶籍證明;因故不能提交居民身份證的,可以提交有效的臨時居民身份證;
(二) 雙方當事人非內蒙古自治區(qū)戶籍的, 在經常居住地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經常居住地一方還應提供有效居住證;一方或雙方戶籍地在本自治區(qū)的,無需提供居住證。
(三)現役軍人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軍人證件、居民身份證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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